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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幕互動游戲正在經歷“第二輪”的火爆,但爭議卻越來越大,最近游戲日報在不少地方看到了對這個領域的質疑,已出現類似“直播間老虎機”的評價。
彈幕互動游戲是一種基于直播平臺互動玩法誕生的產品,大致邏輯為觀眾發(fā)送彈幕或者刷禮物,會在主播組織的對抗游戲中成為決定勝負的影響因素。今年三四月份,抖音平臺出現月流水過億的彈幕互動游戲,曾帶來游戲圈對“是不是新市場機會”的討論熱潮。
但市場冷靜了幾個月后,卻發(fā)現了有點“不對勁”,有從業(yè)者認為,彈幕互動游戲的演化在逐步遠離游戲的范疇:
一方面,彈幕互動游戲變得更加不需要主播會玩游戲了。彈幕互動游戲并不是近兩年剛剛出現的賽道,早期投入的團隊是以“讓觀眾和主播在一個場景中玩游戲,得到有趣的互動體驗”為研發(fā)方向,但如今卻剝離了對主播的需求,觀眾成為了絕對主導游戲進程的參與者。
主播甚至不需要具備游戲能力,只要能留住觀眾就能組織游戲。同時這類產品也往往會設計比較高的對抗上限,來讓觀眾有足夠刷禮物消費的上升空間。
另一方面,彈幕互動游戲的研發(fā)商能獲得的收入占比極低:游戲日報了解到,目前主流的收益分成是平臺50%,主播42%,研發(fā)商8%。所以賽道剛“火”的時候扎根該領域的研發(fā)商因此得到了大量曝光,但在幾個月后,直播彈幕互動游戲領域的“主角”變成了直播平臺,也就是這個領域最大的受益者。
不需要質疑,彈幕互動游戲表現出的場景確實是游戲,但它到底應該算作直播工具還是游戲作品范疇暫時沒有定論。不過市場有賺到錢的案例,就會有更多人心動,為了搞懂彈幕互動游戲的發(fā)展走向,游戲日報邀請了多位【游法解讀】欄目律師來談他們的理解。
受邀律師多數認為彈幕互動游戲會受到版號監(jiān)管,包括當下以及未來走向:
Techer網絡法創(chuàng)始人 杜雙律師認為:彈幕互動游戲因其互動性和直播效果需要,極易發(fā)生誘導用戶打賞消費的情況。如果直播中以夸大展示、充值打榜等形式引導用戶進行打賞,其中還涉及未成年人防沉迷和打賞問題,將面臨直接的政策監(jiān)管。
此外,隨著氪金屬性升級,一些彈幕互動游戲主播可能會在直播中植入賭博元素,如在直播中對游戲結果設置賭注、允許返現兌換等,可能涉嫌開設賭場,面臨刑事責任。
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李宇律師認為涉及的法律風險除包括版號問題外,還需要關注彈幕互動游戲的以下幾個問題:
1. 規(guī)則和玩法:是否已被他人形成了專利技術壁壘,即是否落入他人專利權保護范圍;以及相關游戲的規(guī)則和玩法是否構成獨創(chuàng)性表達進而享有著作權保護的基礎,是否已構成某一經營者獨有的競爭優(yōu)勢和競爭利益,進而具有競爭屬性,享有《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基礎。
2. 游戲界面:界面中的構成元素如果具有獨創(chuàng)性可作為美術作品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界面整體在符合美術作品的條件時同樣可以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游戲的動態(tài)界面還涉及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視聽作品以及《專利法》保護的GUI(圖形用戶界面)外觀專利。
3. 責任承擔主體:從目前此類游戲的收益分配結構看,平臺方、主播、游戲方均從此類游戲中直接、間接獲益,所以三方均需關注前述法律風險,否則都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北京市華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翠蘋律師講到了兩個運營方面的風險:
1. 由于玩法新穎、創(chuàng)收潛力大,大量主播涌入彈幕互動游戲賽道,一些主播為獲取白名單不得不與MCN機構簽訂“不平等條約”,例如機構可能通過格式條款鎖定主播的服務期限,或者通過高額違約金限制主播的解約權。如果機構以合作為由騙取保證金的還可能涉嫌詐騙。另外,對抗性玩法也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形成非法的賭博環(huán)境。
2. 從經營風險的角度來看。這種玩法產品是要接官方接口并上架平臺的,主播需要從已上架玩法中,根據收益、喜好以及自身直播風格等因素,選擇某個互動玩法進行直播。從這種產品邏輯中,我們也能深刻感受到,平臺的任何風吹草動都可能對玩法產品產生較大影響,這無疑加重了研發(fā)團隊的商業(yè)經營風險。
北京韜安律師事務所 司斌斌律師認為彈幕互動游戲對平臺流量的依賴性高,產品是否火爆,主要依靠直播平臺的流量支持。因此,直播平臺的監(jiān)管責任較重,一方面需要對直播的產品內容——游戲內容本身的合規(guī)性進行全面審核,彈幕互動游戲未辦理版號(也就沒有經過版署總局專家的內容審核,會存在內容合規(guī)的風險),因此需要直播平臺加強內容自審;另一方面,加強對主播合法合規(guī)直播的監(jiān)管力度。
北京明裁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陳濤律師同樣關注平臺方責任,他表示作為平臺審核方應當加強注意彈幕游戲運營規(guī)則的審核,謹防以游戲為幌子的網絡賭博活動,若游戲運營規(guī)則存在行為人將金錢直接或間接兌換為虛擬貨幣、游戲道具等虛擬物品,并用其作為籌碼投注,經過互動游戲后獲得的虛擬物品可以在平臺再次兌換成現實生活中的貨幣的情況下,此時虛擬財產已與現實財產發(fā)生了真實聯系,應當屬于法律調整的范疇,將涉嫌網絡賭博犯罪。
另外,北京市隆安(廣州)律師事務所數字經濟部部長 周文怡律師還提到了涉詐風控, 類似宣傳“零門檻入局”的內容并不少見,平臺需要從各方面完善反詐措施,盡可能地減少因詐騙、未成年人消費等投訴舉報而引發(fā)的監(jiān)管連鎖動作。
整體來看,彈幕互動游戲賽道仍舊存在較多的不確定性,且研發(fā)團隊很難有足夠的話語權,這個生態(tài)的發(fā)展比較依賴平臺方面的推進成果,建議從業(yè)者慎重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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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針對具體風水等問題進行求助或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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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鼓動「飯圈」粉絲攀比炫富、奢靡享樂等行為
4)以號召粉絲、雇用網絡水軍、「養(yǎng)號」形式刷量控評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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