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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由省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營業(yè)額百分之五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止相關業(yè)務、停業(yè)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yè)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新京報訊 據網信中國官微消息,為了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與相關法律的銜接協調,完善法律責任制度,保護個人、組織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起草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反饋意見:
1.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fā)送至:law@cac.gov.cn。
2.通過信函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qū)車公莊大街11號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絡法治局,郵編:100044,并在信封上注明“《網絡安全法》意見”。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9月29日。
附件:1.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2.《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2022年9月12日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一、將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網絡運行安全保護義務或者導致危害網絡運行安全等后果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yè)務、停業(yè)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yè)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有前款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由省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營業(yè)額百分之五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止相關業(yè)務、停業(yè)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yè)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決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擔任相關企業(yè)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從事網絡安全管理和網絡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p>
二、將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于從事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或者設立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利用網絡發(fā)布涉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網絡安全管理和網絡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網絡安全管理和網絡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p>
三、將第六十四條修改為:“網絡運營者、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侵害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p>
四、將第六十五條修改為:“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采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或者上一年度營業(yè)額百分之五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p>
將第六十六條修改為:“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在境外存儲網絡數據,或者向境外提供網絡數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
五、將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網絡信息安全保護義務,或者不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對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發(fā)布或者傳輸的信息采取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措施的,或者不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對網絡存在較大安全風險和發(fā)生安全事件采取措施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yè)務、停業(yè)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yè)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由省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營業(yè)額百分之五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yè)務、停業(yè)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yè)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決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擔任相關企業(yè)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從事網絡安全管理和網絡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
六、將第七十條修改為:“發(fā)布或者傳輸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發(fā)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yè)務、停業(yè)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yè)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由省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營業(yè)額百分之五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yè)務、停業(yè)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yè)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決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擔任相關企業(yè)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從事網絡安全管理和網絡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p>
此外,對條文序號作了相應調整。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自2017年施行以來,為維護網絡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同時,為適應新形勢,《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于2021年相繼修訂制定實施。為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與新實施的法律之間銜接協調,完善法律責任制度,進一步保障網絡安全,擬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作以下修改:
一是完善違反網絡運行安全一般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制度。結合當前網絡運行安全法律制度實施情況,擬調整違反網絡運行安全保護義務或者導致危害網絡運行安全等后果的行為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
二是修改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的法律責任制度。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是經濟社會運行的神經中樞,為強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責任,進一步完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有關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
三是調整網絡信息安全法律責任制度。適應網絡信息安全工作實際,對違反網絡信息安全義務行為的法律責任進行整合,調整了行政處罰幅度和從業(yè)禁止措施,新增對法律、行政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的有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規(guī)定。
四是修改個人信息保護法律責任制度。鑒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規(guī)定了全面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責任制度,擬將原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責任修改為轉致性規(guī)定。
編輯 孫琳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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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網絡信息內容生態(tài)治理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guī),對以下違法、不良信息或存在危害的行為進行處理。
1. 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信息,主要表現為:
1)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
2)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tǒng)一,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3)侮辱、濫用英烈形象,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4)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
5)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
6)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
7)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wěn)定;
8)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9)煽動非法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聚眾擾亂社會秩序;
10)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
11)通過網絡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對未成年人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或者惡意損害未成年人形象進行網絡欺凌的;
12)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13)含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內容;
2. 不友善:不尊重用戶及其所貢獻內容的信息或行為。主要表現為:
1)輕蔑:貶低、輕視他人及其勞動成果;
2)誹謗: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他人名譽;
3)嘲諷:以比喻、夸張、侮辱性的手法對他人或其行為進行揭露或描述,以此來激怒他人;
4)挑釁:以不友好的方式激怒他人,意圖使對方對自己的言論作出回應,蓄意制造事端;
5)羞辱:貶低他人的能力、行為、生理或身份特征,讓對方難堪;
6)謾罵:以不文明的語言對他人進行負面評價;
7)歧視:煽動人群歧視、地域歧視等,針對他人的民族、種族、宗教、性取向、性別、年齡、地域、生理特征等身份或者歸類的攻擊;
8)威脅:許諾以不良的后果來迫使他人服從自己的意志;
3. 發(fā)布垃圾廣告信息:以推廣曝光為目的,發(fā)布影響用戶體驗、擾亂本網站秩序的內容,或進行相關行為。主要表現為:
1)多次發(fā)布包含售賣產品、提供服務、宣傳推廣內容的垃圾廣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形式:
2)單個帳號多次發(fā)布包含垃圾廣告的內容;
3)多個廣告帳號互相配合發(fā)布、傳播包含垃圾廣告的內容;
4)多次發(fā)布包含欺騙性外鏈的內容,如未注明的淘寶客鏈接、跳轉網站等,誘騙用戶點擊鏈接
5)發(fā)布大量包含推廣鏈接、產品、品牌等內容獲取搜索引擎中的不正當曝光;
6)購買或出售帳號之間虛假地互動,發(fā)布干擾網站秩序的推廣內容及相關交易。
7)發(fā)布包含欺騙性的惡意營銷內容,如通過偽造經歷、冒充他人等方式進行惡意營銷;
8)使用特殊符號、圖片等方式規(guī)避垃圾廣告內容審核的廣告內容。
4. 色情低俗信息,主要表現為:
1)包含自己或他人性經驗的細節(jié)描述或露骨的感受描述;
2)涉及色情段子、兩性笑話的低俗內容;
3)配圖、頭圖中包含庸俗或挑逗性圖片的內容;
4)帶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產生性聯想;
5)展現血腥、驚悚、殘忍等致人身心不適;
6)炒作緋聞、丑聞、劣跡等;
7)宣揚低俗、庸俗、媚俗內容。
5. 不實信息,主要表現為:
1)可能存在事實性錯誤或者造謠等內容;
2)存在事實夸大、偽造虛假經歷等誤導他人的內容;
3)偽造身份、冒充他人,通過頭像、用戶名等個人信息暗示自己具有特定身份,或與特定機構或個人存在關聯。
6. 傳播封建迷信,主要表現為:
1)找人算命、測字、占卜、解夢、化解厄運、使用迷信方式治??;
2)求推薦算命看相大師;
3)針對具體風水等問題進行求助或咨詢;
4)問自己或他人的八字、六爻、星盤、手相、面相、五行缺失,包括通過占卜方法問婚姻、前程、運勢,東西寵物丟了能不能找回、取名改名等;
7. 文章標題黨,主要表現為:
1)以各種夸張、獵奇、不合常理的表現手法等行為來誘導用戶;
2)內容與標題之間存在嚴重不實或者原意扭曲;
3)使用夸張標題,內容與標題嚴重不符的。
8.「飯圈」亂象行為,主要表現為:
1)誘導未成年人應援集資、高額消費、投票打榜
2)粉絲互撕謾罵、拉踩引戰(zhàn)、造謠攻擊、人肉搜索、侵犯隱私
3)鼓動「飯圈」粉絲攀比炫富、奢靡享樂等行為
4)以號召粉絲、雇用網絡水軍、「養(yǎng)號」形式刷量控評等行為
5)通過「蹭熱點」、制造話題等形式干擾輿論,影響傳播秩序
9. 其他危害行為或內容,主要表現為:
1)可能引發(fā)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和違反社會公德行為、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不當評述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災難的;
3)美化、粉飾侵略戰(zhàn)爭行為的;
4)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或可能對網絡生態(tài)造成不良影響的其他內容。
二、違規(guī)處罰
本網站通過主動發(fā)現和接受用戶舉報兩種方式收集違規(guī)行為信息。所有有意的降低內容質量、傷害平臺氛圍及欺凌未成年人或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都是不能容忍的。
當一個用戶發(fā)布違規(guī)內容時,本網站將依據相關用戶違規(guī)情節(jié)嚴重程度,對帳號進行禁言 1 天、7 天、15 天直至永久禁言或封停賬號的處罰。當涉及欺凌未成年人、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通過作弊手段注冊、使用帳號,或者濫用多個帳號發(fā)布違規(guī)內容時,本網站將加重處罰。
三、申訴
隨著平臺管理經驗的不斷豐富,本網站出于維護本網站氛圍和秩序的目的,將不斷完善本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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